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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变动须告知保险公司
作者:杨卫红   出处:资本家网   编辑:铩羽   日期:2008-06-23 14:51
    

  李先生2002年9月在某人寿投保了重疾保险保额2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投保时职业是公司内勤(第一类职业),年缴保费612.60元。

  2005年10月,李先生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中巴车相撞,不幸当场死亡,家属悲痛万分。10天内保险公司将理赔款送到李先生家属手中,但数目不是全额7万元,而是4.5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李先生2003年购置了摩托车并持有驾照,依据职业分类表,凡持摩托车驾照者都属于第三类职业,但李先生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一直按照第一类职业的费率收取李先生的保费。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只能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之比来赔偿:由于第一类职业费率是第三类职业的1/2,因此保额5万元的意外伤害险按比例赔付2.5万元。

  意外伤害保险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等作为费率拟定的标准,而是按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制定费率,职业类别越高者意外伤害险保费就越多。所以,一旦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动,就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职业变更手续。

  李先生2003年开始持摩托车驾照,由一类职业变为三类职业,变更后年缴保费应为712.60元,其实他每年只需加费100元,这次事故就可以获得全额赔付。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虽不像股票那样需要时时关注,但抱着“嫌麻烦、无所谓”的心态压在箱底不闻不问,也是不可取的。当个人信息、经济状况、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如通讯地址、缴费方式、职业和工种变更;利差领取方式、保额增减、保单迁移等多个项目的变更;以及生存、满期给付,利差返还、撤单和退保的相关处理等,这些都属于保险公司的“保全业务”范围。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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