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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作者:   出处:   编辑:铩羽   日期:2007-11-27 18:12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 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 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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