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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托管人
作者:   出处:   编辑:铩羽   日期:2007-11-27 18:12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 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 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 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 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 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 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 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 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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