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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缓刑的职工企业有无缴费义务
作者:   出处:   编辑:铩羽   日期:2007-11-29 17:06
    

  问:一职工1996年被判刑缓期3年,1999年缓刑满期到厂上班。缓刑期间一直呆在家里。企业是1995年实行全员合同制的,但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他的个人账户应该从什么时候建立?1996年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是否要补缴?

  答:缓刑并没有剥夺他的人身自由,他完全可以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他倒放心大胆地在家里“稳坐钓鱼台”长达3年,另有谋生办法还是厂里照样支付工资?他有劳动的可能,企业又没有让他在家休息,他不去企业上班可以按旷工处理。按《企业职工奖惩办法》规定,连续旷工15天就应除名,如果连续旷工长达三年,却没有被除名,这是为什么?现在又提出来他在家旷工期间可否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就更无法使人作正常理解了。难道其中还有不正常的情况?

  我的答复是:既然l996年没有给他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后的3年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间,没有向企业提供劳动,不应享受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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