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8年4月6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在具体实施中是这样计息的:
(一)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帐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存款1年期利率计息;
(二)职工个人当年缴费额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活期利率计息。其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并作为第二年计息的基数。
(三)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在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按同期银行规定的1年期利率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