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 银行 房产 保险 基金 期货 债券 外汇 黄金 QFII 权证 券商 期指 炒股软件
首页 > 保险频道 > 社保_宪法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作者:匿名   出处:人寿保险网   编辑:铩羽   日期:2007-01-15 12:59
    
1 2 3 4 5 6 7 8 8 : 共8页

  (1996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1 2 3 4 5 6 7 8 8 : 共8页
 
 
推荐文章
 投连险提前退保不如“调整账户”
 职业变动须告知保险公司
 巧用权益转换变换保险保障
 股市拖累万能险利率纷纷下调
 投保重疾险避免三误区
 家财险不保“家藏宝贝”
 牢记车险八不赔
 国寿万能险上演利率过山车
热点文章
 投保重疾险避免三误区
 财险公司车险手续费飙升连破三底限
 孩子暑假出游警惕投保三误区 做好四保障
 分红险特殊红利救市存疑
 天安保险推出巨灾保险
 三家保险公估公司获准设立
 企业年金市场步入品牌时代
保险条款通俗化:多赢之举
 

互联网 资本家网
关于资本家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免责声明 征稿启示 广告合作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yesecon@126.com)
渝ICP备06009583号 版权所有 资本家网站   将本站设置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6 yesecon.com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浏览效果:IE6.0(点击此处下载),1024*768分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