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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作者:匿名   出处:人寿保险网   编辑:铩羽   日期:2007-01-15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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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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