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内容:环卫女工孙小花两年前被撞重伤,肇事车主逃逸尚未归案,脑部手术花费将近八万,工伤认定申请屡次不被受理。孙小花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原告孙小花的工伤认定申请。
环卫女工孙小花两年前被撞重伤,肇事车主逃逸尚未归案,脑部手术花费将近八万,工伤认定申请屡次不被受理。孙小花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原告孙小花的工伤认定申请。
孙小花今年55岁,系郑州市二七区清洁环卫服务总公司航海分公司的保洁工。据孙小花称,2006年9月4日10时50分许,其在二七区洁云路工作时被一辆机动三轮车撞伤,肇事司机将其扶上车遗弃至兑周路后,驾车逃逸。下午3时许,兑周路环卫工人发现报警,孙小花被120急救车送往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现已出院,住院期间脑部手术花费78747.37元。
原告认为,原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出院后,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均以原告所在单位是事业单位无法受理为由推脱。
2007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2007年8月22日,原告将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收集齐后送交被告劳动科。在长达两个多月后,被告于2007年11月2日以不属于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职权范围为由向原告下达了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法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被告已经接受了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但是由于原告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事故报告等证明材料,无法满足基本的立案条件,也无法启动工伤认定工作。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补充材料通知后,原告拒不补充相关材料,由于无法证明原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法证明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同时,原告在工伤认定申请中所称的工作单位为财政拨款性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原告的申请不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被告不应予以受理。
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清洁环卫服务总公司称: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第三人不认为孙小花是工伤。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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