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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如何处理代理人代填投保单纠纷
作者:   出处:资本家网   编辑:铩羽   日期:2008-04-25 14:45
    

  代理人代填投保单的问题,中外皆有,尤以保险观念未深入人心之国家或地区为盛。

  其原因在于,由于保险观念未普及,百姓尚不知晓代理人代填投保单之法律后果,出于对代理人的信赖或出于惰怠,任由代理人代填投保单。而代理人为了获得佣金,往往对投保人告知的信息加以曲解或随意隐瞒。及至出险,保险公司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我国保险法未对代理人代填保单的问题作出规定,笔者考察了英国《保险法》的做法,希望英国《保险法》的做法能够对我国处理这方面的纠纷起到鉴借作用。

  在英国,原则上如果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而后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章,则投保人通常应当对签章的行为承担责任。即,通常来说即使代理人曲解投保人的意思,以自己的意思填写投保单或者隐瞒事实对相关信息不予填写,由于投保人最后在投保单上真实签章,因此,投保人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签章行为在代理人代签投保单的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英国法之所以如此看重签字的效力,原因在于:一般情况下,在代理人填完投保单之后,投保人通常要对所填内容进行阅读,如果代理人阅读之后仍然签章,说明其承认所填内容无误。如果代理人所填写的内容与投保人告诉代理人的信息不一致,投保人应当加以纠正。倘若投保人不加纠正就签章,说明其已经认同了代理人所填的错误内容。告知错误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当由已经签章的投保人承担。

  另一方面,英国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倘若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代理人就变成投保人的代理人,投保人作为委托人应当为自己的委托行为承担责任。在《保险法》上,代理人通常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而不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是,唯独在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代理人由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转变为投保人的代理人,此种情况被称为“转移的代理”。尽管“转移的代理”理论已经遭到了质疑,但是,至少目前为之,这一理论尚未退出历史舞台。

  那么,是否只要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就一定要承担因此带来的告知不实的法律责任?那倒未必。在英国法上尚有一些例外情形,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人不需承担责任,而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即使投保人告知不实,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

  第一种情形是:投保人是易受伤害的人。一般的表现是,投保人没有阅读能力,不能阅读代理人代为填写的投保单;或者投保人无法理解投保单中所列的问题及陈述的含义。例如,投保人是一个文盲,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在代理人填写完毕之后,因不能阅读而直接签章。此时如果代理人在投保单中的填写内容与投保人所告知的内容相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第二种情形是:投保单在送达中出现问题。如果代理人填写完毕,投保人已在其上签章,在投保单由代理人送往保险人处的过程中,投保人突然发现需要修改投保单,并通知代理人修改,但代理人因各种原因未能修改,此种情况产生的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种情形是:保险人对投保单未产生信赖。如果投保单上的错误特别明显,以致于显然并非出自投保人的本意,保险人也不应对投保单产生信赖,则代理人错填保单的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例如,在鲍顿诉保险公司一案中,代理人明知鲍顿是瞎了一只眼的人,却在投保单中将其填写为身体正常,此种情形下,代理人作为保险人委托的人,明知鲍顿身体不健康却填为正常,代理人的知晓被视为保险公司的知晓。保险人对投保单的内容未产生信赖,因此,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

  第四种情形是:代理人通过代填投保单欺诈保险公司,而投保人对此并不知情。通常的表现是,投保人告诉代理人其真实情况,而代理人为了完成保险销售,以获得佣金,告知投保人其情况符合投保条件,投保人信以为真。此时代理人在欺诈保险公司,投保人并未参与欺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倘若投保人参与了代理人对保险公司的欺诈,例如,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是为了获得佣金而欺诈保险公司,那么,责任将由投保人承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在我国,由于人们对保险了解不多,代理人代填保单的情形经常出现,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计其数。鉴借英国《保险法》的处理办法,或许能够解决保险实务中的一些问题。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中国保险报 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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